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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丨7个监测弄虚作假案

发布时间:2024-04-18 12:19:32 文章来源: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1

  2021年8月17日至8月18日,平凉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华亭市3家煤矿工业污水处理站COD在线监测设施进行全方位检查时发现,华亭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受上述3家煤矿委托,对其工业污水处理站COD在线监测设施进行运行维护期间,未按《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355-2019)等有关标准规范对在线监测设施进行校准校验,而是采取弄虚作假的方式,

  上述行为违反了《环境保护法》第42条第4款“严禁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水污染防治法》第39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规定。

  依据《环境保护法》第63条第3款、《水污染防治法》第83条和《行政主任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公治〔2014〕853号)第7条第7款的规定,平凉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3家煤矿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分别处罚款73万元、60.9万元、60.9万元。

  同时,依据《环境保护法》第63条第3款和《行政主任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7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2022年4月15日,华亭市公安局依法对华亭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运维人员进行了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污染防治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生态环境部门掌握企业排污情况的“千里眼”,是推动工业公司达标排放的重要手段。

  按规范要求开展巡检、校准、校验、维修保养,是在线监控设施正常运行,监测数据真实、有效、准确传输的根本保证。

  第三方运行维护单位受排污单位委托承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运行维护,应当依照国家和我省有关管理规定和标准规范,开展巡检、校准、校验、维修保养等日常运行维护工作,建立完备的自动监测技术档案和运行维护记录,对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质量负责,并有义务协助排污单位建立全过程的污染源自动监测质量管理体系。

  近年来,生态环境部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全国集中开展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目的是严厉打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和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备等违法行为。

  在此背景下,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顶风违法,在未按有关标准规范对在线监测设施进行校准校验的情况下,擅自伪造运行维护记录和手工校验记录数据,导致3家企业的在线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触犯了法律,生态环境部门对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行为重拳出击,依法对3家公司进行处罚,并将第三方运维公司移送公安机关追究责任,有效遏制了平凉市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势头。

  2022年6月20日,天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查看道路移动污染源黑烟车抓拍系统和天水市智慧平台系统发现,经过黑烟车抓拍系统锁定两辆机动车存在冒黑烟上路情况,之后通过车辆车牌锁定该车检验测试公司为天水某汽车安全检查有限公司。

  通过该线索,执法人员对天水某汽车安全检测有限公司车辆检验测试情况进行了现场调查,经调取该公司车辆检测视频和加载减速检验测试过程数据报告,发现该车辆检测时检测车速未达到检测规范规定要求并存在显而易见黑烟,依据《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判定,车辆检查不符合(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规范要求,但该公司出具了合格的机动车《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4条第1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

  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2条“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

  结合违法情节和改正情形,通过甘肃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裁定和天水市生态环境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决定,没收该公司违法来得到的300元,并罚款16.5万元。

  机动车检验测试的机构是把住机动车尾气超标排放的关口,也是“蓝天保卫战”重要的一环,本案中天水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公司作为专业机动车检验测试的机构,在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时未按照规范标准操作、存在冒黑烟现象、出具虚假检验报告,造成不好影响,不仅使超标机动车在行驶时排放的尾气污染空气,也影响检验测试市场的公平竞争。

  本案件通过视频监控及非现场监管手段,高效统筹执法资源,实现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精准打击,规范执法行为,全方面提高生态环境执法效率。

  2022年9月23日,天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对秦安县某某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做现场检查,经调阅查看“天水市机动车排放检验联网系统”检测视频及检验测试过程数据,发现该公司2022年8月24日检测的甘EXXXXX轻型厢式货车和2022年9月13日检测的甘EXXXXX轻型栏板货车,检验测试过程中车辆机油温度一直为0℃,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有关法律法规,但该公司当天出具了合格的机动车《在用车检验报告》。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4条第1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2条“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

  结合违法情节和改正情形,通过甘肃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裁定和天水市生态环境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决定,没收该公司违法来得到的300元,并处罚款16.5万元。

  机动车尾气排放已成为城市空气污染的大多数来自,机动车检验测试的机构作为检验机动车尾气是否达标的重要机构,是控制道路移动源的“诊断师”。

  如果检测公司在检验测试过程弄虚作假,“诊断师”将形同虚设,不可以真正发挥检测监督作用,任由机动车超标尾气随意排放,将影响所在辖区环境空气质量,因此必须加大机动车排放检验测试的机构的监管,杜绝不规范检测和弄虚作假等违规违法行为。

  天水市生态环境局集中力量对全市机动车检验测试的机构进行执法检查,有效打击了机动车检测行业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极大震慑了机动车检测行业,起到了良好的教育和警示作用。

  2022年7月7日,白银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白银市某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擅自篡改车辆基础信息,未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

  经调取该公司近期出具的车辆检验监测合格报告,其中10台同型号重型厢式货车检验报告数据显示:车辆的最大轮边功率实测值大于发动机额定功率,额定转速与车辆铭牌信息数据显示的转速不一致,剩余1台重型货车检验报告数据显示:额定转速为3600转/分,实测转速为6027转/分。经统计,该公司共出具11份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每台重型厢式货车的环检报告费用为280元。

  该公司擅自篡改车辆基础信息,未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不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第14条第2款的规定,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4条第1款的规定,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2条第1款规定,白银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以10万元罚款,同时没收违法所得共计3080元,并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对机动车开展检测工作。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是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的关口,防控机动车尾气污染,责任重大,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排放尾气进行检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对这些检验测试的机构加强执法检查和监督。

  该案件是白银市对机动车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实施环境行政处罚的首个案件,对全市机动车检测机构起到了很好的宣传引导作用和震慑效果,对督促白银市辖区内机动车尾气检测机构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2022年9月17日,黑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与依兰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联合现场检查时发现,依兰县某供热公司一台型号为:CC-CEMS-2000的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多次人为修改湿度检测上限、颗粒物检测上限和分析仪串口设置,导致自动监控设施数据失真,涉嫌存在人为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导致自动监控数据失真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当日,依兰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9月21日哈尔滨市生态环境局聘请专家组再次对该公司在线监控系统进行调查取证,并要求涉案的4家公司发包方、承包方、施工方、实际经营方现场见证。

  现场专家组及执法人员调阅了2022年1-4月供暖期的在线数据,确定自动监测设施人为修改在线数据量程的证据,办案人员分别对涉案的4家公司进行了调查询问,梳理涉案4家公司之间的关系,经对运维公司嫌疑人黄某某、施工方人员张某某进行调查询问后,二人对违法修改在线监测数据量程的行为供认不讳。

  2022年10月3日,依兰生态环境局将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有关材料移送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哈尔滨分局。

  涉案公司及嫌疑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20条第(2)款之规定。

  哈尔滨市依兰生态环境局根据《刑法》第33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7项的规定及《行政处罚法》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将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在查处这起环境违法案件的过程中,省、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联合办案、密切配合、及时固定证据,查找涉嫌环境违法的问题线索,保障了案件的顺利查处,依法严厉查处自动监测数据造假行为,严守自动监测数据质量生命线。

  充分发挥专业鉴定在案件办理中的功能作用,对于提高生态环境执法效能、精准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具有示范和警示意义,有力地震慑了自动监控设施造假行为。

  2022年10月25日,齐齐哈尔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齐齐哈尔市甘南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甘南县某供热公司开展在线监测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该企业委托的齐齐哈尔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废气在线监测系统运维过程中,存在设备工控机设置的标准空气过量系数小于标准值,导致折算值变小;粉尘仪量程与下方工控机设置量程不一致,烟尘计激光发射器用胶带封堵,实际光程过小,不能如实反映烟囱内烟尘实际数值;二氧化硫采样管滤芯更换不及时等问题。

  执法人员立即联系公安机关进行现场拍照、录像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和第10条有关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规定。

  依据《行政处罚法》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将涉嫌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的有关材料移送甘南县公安局立案查处。

  对今后的行刑衔接工作顺利开展起到引领作用,对重点排污单位的依法排污意识也起到了教育警示作用。

  2021年8月31日,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会同黑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桦川县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污水总排口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检查,在氨氮、总氮、总磷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操作日志中发现斜率、截距存在多次修改痕迹,执法人员调取了自动监测站房门口的监控视频,并于当日对桦川县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翁某、技术员李某和该企业自动监测设备第三方运营单位运营人员黑龙江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栾某进行了询问,三人均否认修改过自动监测设备。

  后通过对监控视频和设备修改记录进行比对,执法人员于2021年9月10日再次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根据视频监控中,对在设备修改时段曾出入过自动监测站房的翁某、李某、王某、赵某进行询问,最终李某承认2021年8月28日修改过总磷自动监测设备的斜率,并于2021年8月30日指导赵某修改了总氮自动监测设备截距。

  2021年9月24日,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将该单位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相关证据收集完毕后,依据《环境保护法》第6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第1项将该案件移送至佳木斯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依法处理,佳木斯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9条之规定,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后移交桦川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桦川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22年3月11日由桦川县人民法院判决如下:判处桦川县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环境污染罪,判处罚金30万元;判处被告栾某、郑某、李某、王某、赵某环境污染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八个月不等,共计判处罚金7万元。

  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测设施是污染防治设施的一部分,是用来客观反映企业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的有效手段,环境监视测定数据是环境监视测定工作的生命线,是一道不可逾越的红线。

  任何排污者都要提高环保意识,加强环境污染治理,加强对职工的监管和培训,坚决杜绝污染源监测数据造假,弄虚作假,做到守法经营,依法排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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